一、檢察機關對政府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不及時,檢舉渠道不暢通
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于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正確及時的履行對政府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的法律監督職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檢察機關在日常的工作中,偏重于被動司法,基層檢察院一直處于案多人少的狀況長時期內得不到解決,導致被動司法的工作壓力很大,無多余精力及時主動的對政府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且檢察人員法律監督意識不強,導致檢察機關對環境違法犯罪的監督不力。
檢舉渠道不暢通是另一個導致檢察機關對政府環境行政部門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了解很少,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政府環境行政部門不能及時處理時,就會覺得沒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的《民事訴訟法》頒布以后,對于公益訴訟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規定,對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環境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檢察機關對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執法機關存在執法不規范,導致檢察監督不徹底
檢察院在對環保部門監督中發現,環保局在辦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問題,一是執法人員對取證程序規定意識淡薄,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檢測取樣,造成執法后期的檢測報告沒有法律效力。二是執法人員對物證取證、密封、保存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草率處理,致使無法及時進行重新取樣或者鑒定。三是環保警察大隊的作用發揮不夠,未指導好取證,在控制現場、人員的力度不夠,造成取證困難。四是省級環保部門認定基層的檢測數據渠道不暢。解決好現場取樣后,縣級、市級監測機構出具報告相對容易,但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還需要省級認可,如何申請、認可程序、認可期限都不明確。
檢察院在對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國土局辦理涉罪案件存在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證據意識較低,通過檢察行政執法卷宗,發現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的筆錄較為簡單,當事人是否為事前明知涉案土地的土地類別沒有詢問,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土地的土地類別已經公示,且沒有詢問相關證人以佐證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執法人員對違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認定較粗糙,現場勘測筆錄僅有最終草圖和地域四鄰,沒有詳細的勘測過程,也沒有邀請村委會干部或者其他群眾作為見證人簽名。三是鑒定文書相互沖突。土地規劃鑒定書認定根據相關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認定涉案土地為基本農田,但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圖對比,認定涉案土地為耕地,對于刑事訴訟而言,證據不嚴謹。四是公安機關要求國土局出具對耕地破壞程度的鑒定書,但國土部門無權出具,如果到國家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周期較長,費用較大,國土部門暫無能承擔。五是行政干預較多,在發現的涉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城市里的重點企業工程或者鄉鎮公益事業用地占用,存在先違法占地,后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六是考慮經濟發展較多,在企業違法占地中,無論是城市市區還是鄉鎮,都摻雜了經濟發展需要的因素,而國土部門又無力改變現狀。
注:本文為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與本站立場無關。舉報文章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勵上一篇:活寶塔、江湖大夫與戲劇中國 下一篇:水源熱泵與未利用能
發表評論 快捷匿名評論,或 登錄 后評論